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生考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学习的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高中起点本科入学条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大专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证书。审核通过后的学生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考籍。凡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全日制的学生组织体检。凡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实行学年制,高中起点本科四年,专科起点本科两年,在校生每学期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学院建立考籍档案。
二、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学生均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理论教学、实践、实习等均属于考勤范围。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
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须有家长认可。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擅自缺课及请假、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也可由班干部考勤并由任课教师审核签名。每周考勤人员将考勤情况报学院自考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缺课或旷课学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后及时报主管领导,同时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备案。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含相关课程的实践考核环节),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实践课程、实验考核成绩也可采用其他形式记分。
第十二条 学院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并记入学生考籍档案。
第十三条 在课程考试前,学院须对学生的缺课、实践、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
1. 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实践课程缺考者。
第十四条 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课程(实践环节课程、过程性考试课程)成绩的一般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折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主要包含平时作业、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出勤、测验等方面的成绩。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参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凡符合免修条件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审核并报南京市自考办同意后方可实施。免修课程不退还课程学费。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学生申请不修外语的,须参加规定的换考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但不授予学位。
四、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而无法继续所学专业的,学院应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一般规定:新生一年之内不允许转专业,学生入学一年以上要求转专业者,必须随新生重新注册。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五、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3、犯有严重错误或学校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九条 退学的审批手续为: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时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六、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并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的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南京工业大学联合署章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根据江苏省自考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南京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申请需要在毕业一年内办理,逾期无效。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已达到申请批准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可到江苏省考试院自考处办理成绩证明。毕业证书损坏、遗失一律不重新发放毕业证书,但可以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七、修业年限
第三十一条 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最长修业年限,可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修业年限的延长需逐年申请。如原学专业不再招生的,可重新注册自学考试相近专业学习,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学习费用,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期满后,仍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不及格者,由学院发给写实性说明离校自学作结业处理。学生本人按规定时间与学院联系,根据考试日程安排到校缴费报名参加补考,以达到毕业要求。补考年限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制期满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在学院学生宿舍内。
八、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者参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和《江苏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自学考试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继续教育学院。